比方說,當我們說某人美時,可以推論他不醜。但是反過來,我們說某人不美時就不能一定說他醜。因為他或許談不上美醜,而是相貌中等的普通人。

同樣道理,當我們見到、聽到或經歷到某僧人還存在著過錯行為,我們能不能由「不譴責」或「不說僧過惡」,而推斷為「予以肯定」或「予以讚揚」?

當然不行!因為在「譴責」和「讚揚」的範圍內所有可能,還是可以盡舉許多不一樣選項,例如勸說、感化、點撥、默擯、妥協、認同、矯飾、偽善等等情形,而列為可能之一。所以從邏輯角度來看,由於兩者性質不相容又不窮盡,從「不說僧過」,不能依自己習見或慣有思考方式,接著斷定為「應該給予肯定」或「應該給予讚揚」之類聯想。這樣,我們才不至於陷於思考盲點與謬誤,而起虛妄分別造作之心。

由此,我們可以清楚知道,由於被忽略及曲解「不說僧過惡」層次間的關係,進而演變成「容許錯誤」或「包庇縱容」的結果,這樣的思維方式確實是很不妥當。

※ 以上皆用簡單易懂的比喻方式來作理解,其中推論所依據的原則與形式,因為艱澀難懂,故略去說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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